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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菏泽商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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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  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,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第一、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九项职权。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,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。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。
(八)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,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 
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第三条  会员大会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四条  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。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七条  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(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第八条  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执行会长、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十三条  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由理事会负责招聘和解聘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秘书长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当然成员,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。
第十四条  本会设会长一人,执行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或执行会长、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,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一条 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监事3名组成,其中设监事长1名,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五条  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监事、监事长、秘书长;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;
第一条  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第十七条  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、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执行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;
(三)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第十五条  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,会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。
第十二条  本会的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、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三)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(四)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 
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会长批准;
(二)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(六)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一)决定本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七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第十条  本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(一)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
深圳市菏泽商会章程

(五)对商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五)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 
(七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(七)秘书长出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四)执行会长可代会长行使以上职权。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四)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(三)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第十六条 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三)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 
(十)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。
第二条  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第十八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; 
(五)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六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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